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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    冷

发表时间: 2021-11-18 14:45:13

作者: 珠海澎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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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S=Q1+pQ2+Q3+Q4+Q5            (6.1.1) 式中:QS——冷间冷却设备负荷(W);       Q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W);       Q2——冷间内货物热流量(W);

6.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S=Q1+pQ2+Q3+Q4+Q5            (6.1.1)

式中:QS——冷间冷却设备负荷(W);

      Q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W);

      Q2——冷间内货物热流量(W);

      Q3——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W);

      Q4——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W);

 Q5——冷间操作热流量(W),但对冷却间及冻结间则不计算该热流量;

       p——冷间内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冷却间、冻结间和货物不经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p应取1.3,其他冷间p取1。

6.1.2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Qj=(n1∑Q1+n2∑Q2+n3∑Q3+n4∑Q4+n5∑Q5)R                 (6.1.2)

式中:Qj——某蒸发温度的机械负荷(W);

 n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的季节修正系数,一般可根据冷库生产旺季出现的月份按表6.1.2的规定采用。当冷库全年生产无明显淡旺季区别时应取1;

      n2——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

      n3——同期换气系数,宜取0.5~1.0(“同时最大换气量与全库每日总换气量的比数”大时取大值);

      n4——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

      n5——冷间同期操作系数;

 R——制冷装置和管道等冷损耗补偿系数,一般直接冷却系统宜取1.07,间接冷却系统宜取1.12。

表6.1.2季节修正系数n1

6.1.3  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冷加工间和其他冷间应取1。

6.1.4  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6.1.4规定采用。

表6.1.4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同期操作系数n5

注:1  冷却间、冷却物冷藏间、冻结间n4取1,其他冷间按本表取值。

 2  冷间总间数应按同一蒸发温度且用途相同的冷间间数计算。

6.1.5  冷间的每日进货量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2  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10%。

    3  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5%。

    4  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日进货量,宜按该库每日冻结加工量计算。

  5  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量可按该间计算吨位的5%~15%计算。

    6  冻结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6.1.6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未经冷却的屠宰鲜肉温度应取39℃,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取4℃。

    2  从外库调入的冻结货物温度应取-10℃~-15℃。

    3  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应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或产品包装后的货物温度确定。

 4  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应取15℃。

    5  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确定。

    6  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冷间生产旺月气温的月平均温度确定。

6.1.7  服务于机关、学校、工厂、宾馆、商场等小型服务性冷库,当其冷间总的公称容积在500m3以下时,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s=Q1+pQ2+Q4+Q5a+Q5b          (6.1.7)

式中:Q's——小型服务性冷库间冷却设备负荷(W);

 Q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W);

        Q2——冷间内货物热流量(W);

        Q4——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W);

       Q5a——冷间内照明热流量(W),对冻结间则不计算该项热流量;

       Q5b——冷间开门的热流量,对冻结间则不计算该项热流量(W);

         p——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冻结间以及货物不经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p取1.3,其他冷间P取1。

6.1.8  小型服务性冷库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Q'j=(ΣQ1+n2ΣQ2+n4ΣQ4+n5ΣQ5a+n5ΣQ5b)(24/τ)R           (6.1.8)

式中:Q'j——同一蒸发温度的冷间的机械负荷(W);

        n2——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6,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其他冷间取1;

        n4——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取值见表6.1.4;

        n5——冷间同期操作系数,取值见表6.1.4;

  τ——制冷机组每日工作时间,宜取12h~16h;

         R——冷库制冷系统和管道等冷损耗补偿系数,直接冷却系统宜取1.07,间接冷却系统宜取1.12。

    注:冻结间不计算Q5a和Q5b这两项热流量。



6.2  库    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d——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冻结间每日冷加工能力(t);

       l——冷间内吊轨的有效总长度(m);

       g——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τ——冷间货物冷加工时间(h)。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g可按表6.2.2所列取值:

表6.2.2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注:水产品可按照加工企业的习惯装载方式确定。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冷间内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g——搁架式冻结间每日的冷加工能力(t);

       N——搁架式冻结设备设计摆放冻结食品容器的件数;

    G'g——每件食品的净质量(kg);

       τ——货物冷加工时间(h);

      24——每日小时数(h)。

6.2.5  成套食品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可根据产品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间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家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  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对食品的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的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6.2.8  冷间内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顶板或梁底的净距离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与地面之间架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2.9  冷间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2.10  冷间内空气温度与冷却设备中制冷剂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减少食品干耗,降低投资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可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对冷却物冷藏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1  冷间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2  根据冷间的用途、空间、空气冷却器的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要求的贮存温、湿度条件,可采用无风道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3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使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空气冷却器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冷间货堆的上部留有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使冷空气较均匀地布满整个冷间。

6.2.14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可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冷间狭长,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少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该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并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道。

6.2.15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m/s~1.0m/s。采用两段冷却工艺时,第一段风速宜为2m/s,第二段风速宜为1.5m/s。

    2  悬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宜为1.5m/s~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宜为1.0m/s~3.0m/s。其他类型加工制作的食品,其冻结方式可按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设计。

6.2.16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处理。

    3  当冷间外新鲜空气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预热处理。

    4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于距冷间内地坪0.5m处,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6.2.17  设于冷库常温穿堂内的冷间新风换气管道,在其紧靠冷间壁面的管段的外表面,应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其保温长度不小于2m;对设于冷库穿堂内的库房排气管道应将其外表面全部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

6.2.18  冷间通风换气的排气管道应坡向冷间外,而进气管道在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

6.3  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6.3.1  冷库所选用的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产品制造商要求的技术条件。

6.3.2  制冷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各蒸发温度机械负荷的计算值分别选定,不另设备用机。

    2  选配制冷压缩机时,各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宜大小搭配。

    3  制冷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制冷压缩机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4  应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对制冷压缩机所需的驱动功率进行核算,并通过其制造厂选配适宜的驱动电机。

6.3.3  冷库制冷系统中采用的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液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等,应通过校核计算进行选定,并应与制冷系统中设置的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相匹配。对采用氨制冷系统的大、中型冷库,高压贮氨器的选用应不少于两台。

6.3.4  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的出液总管250mm~300mm。

6.3.5  冷凝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冷式冷凝器时,其冷凝温度不应超过39℃;采用蒸发式冷凝器时,其冷凝温度不应超过36℃。

 2  冷凝器冷却水进出口的温度差,对立式壳管式冷凝器宜取1.5℃~3℃;对卧式壳管式冷凝器宜取4℃~6℃。

    3  冷凝器的传热系数和热流密度应按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采用。

    4  对使用氢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中、小型冷库,宜选用风冷冷凝器。

6.3.6  冷库制冷系统中排液桶的体积应按冷库冷间中蒸发器排液量最大的一间确定。排液桶的充满度宜取70%。

6.3.7  输送制冷剂泵应根据其输送的制冷剂体积流量和扬程来确定。其制冷剂的循环倍数:对负荷较稳定、蒸发器组数较少、不易积油的蒸发器,下进上出供液方式的可采用3倍~4倍;对负荷有波动、蒸发器组数较多、容易积油的蒸发器,下进上出供液方式的可采用5倍~6倍,上进下出供液方式的采用7倍~8倍。同时制冷剂泵进液口处压力应有不小于0.5m制冷剂液柱的裕度。

6.3.8  对采用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气管路系统,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制冷机房内增设气液分离器:

1  服务于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2  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冰池。

    3  库房的气液分离器与制冷压缩机房的水平距离大于50m。

6.3.9  冷库制冷系统辅助设备中冷冻油应通过集油器进行排放。

6.3.10  大、中型冷库制冷系统中不凝性气体,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进行排放。

6.3.11  制冷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并适当考虑设备部件拆卸和检修的空间需要紧凑布置。

 2  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m,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机器曲轴的可能,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

    3  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6.4  安全与控制

6.4.1  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

    1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2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3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2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6.4.3  制冷剂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  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  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3  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6.4.4  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6.4.5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

    2  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

    3  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6.4.6  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6.4.7  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6.4.8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6.4.9  制冷系统中气体、液体及融霜热气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冷却盘管的进出口部位,应设测温用的温度计套管或温度传感器套管。

6.4.10  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6.4.11  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内不宜设置制冷阀门。

6.4.12  冷库冷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宜设置人工指令自动融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6.4.13  冻结间在不进行冻结加工时,宜通过所设置的自动控温装置,使房间温度控制在-8℃±2℃的范围内。

6.4.14  有人值守的制冷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其室内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A)以下。

6.4.15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将氨液溶于水,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6.4.16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其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40 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

6.5  管道与吊架

6.5.1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应根据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输送制冷剂的特性等工艺条件,并结合周围的环境和各种荷载条件进行。

6.5.2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其采用的制冷剂及其工作状况按表6.5.2确定。

表6.5.2冷库制冷系统管道设计压力选择表(MPa)

    注:1  高压侧:指自制冷压缩机排气口经冷凝器、贮液器到节流装置的入口这一段制冷管道。

 2  低压侧:指自系统节流装置出口,经蒸发器到制冷压缩机吸入口这一段制冷管道,双级压缩制冷装置的中间冷却器的中压部分亦属于低压侧。

6.5.3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温度,可根据表6.5.3分别按高、低压侧设计温度选取。

表6.5.3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温度选择表(℃)

6.5.4  冷库制冷系统低压侧管道的最低工作温度,可依据冷库不同冷间冷加工工艺的不同,按表6.5.4所示确定其管道最低工作温度。

表6.5.4冷库不同冷间制冷系统(低压侧)管道的最低工作温度

6.5.5  当冷库制冷系统管道按本标准第6.5.2条~第6.5.4条的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时,对无缝管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冷库制冷系统高压侧及低压侧管道材料选用表

6.5.6  制冷管道管径的选择应按其允许压力降和允许制冷剂的流速综合考虑确定。制冷回气管允许的压力降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而制冷排气管允许的压力降,则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升高0.5℃。

6.5.7  制冷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侧制冷管道的直线段超过100m,高压侧制冷管道直线段超过50m,应设置一处管道补偿装置,并应在管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支架和滑动支、吊架。

2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但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管道与套管间的间隙不应密封。低压侧管道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应设防雨罩。

    3  热气融霜用的热气管,应从制冷压缩机排气管除油装置以后引出,并应在其起端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热气融霜压力不得超过0.8MPa(表压)。

 4  在设计制冷系统管道时,应考虑能从任何一个设备中将制冷剂抽走。

    5  制冷系统管道的布置,对其供液管应避免形成气袋,回气管应避免形成液囊。

    6  当水平布置的制冷系统的回气管外径大于108mm时,其变径元件应选用偏心异径管接头,并应保证管道底部平齐。

    7  制冷系统管道的走向及坡度,对使用氨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应方便制冷剂与冷冻油分离;对使用氢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应方便系统的回油。

8  对于跨越厂区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其路面以上距管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6.5.8  制冷管道所用的弯头、异径管接头、三通、管帽等管件应采用工厂制作件,其设计条件应与其连接管道的设计条件相同,其壁厚也应与其连接的管道相同。热弯加工的弯头,其最小弯曲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3.5倍,冷弯加工的弯头,其最小弯曲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4倍。

6.5.9  制冷系统中所用的阀门、仪表及测控元件都应选用与其使用的制冷剂相适应的专用元器件。

6.5.10  与制冷管道直接接触的支吊架零部件,其材料应按管道设计温度选用。

6.5.11  水平制冷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依据制冷管道强度和刚度的计算结果确定,并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其支吊架的间距。

6.5.12  当按刚度条件计算管道允许跨距时,由管道自重产生的弯曲挠度不应超过管道跨距的0.0025。

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与防腐

6.6.1  凡制冷管道和设备能导致冷损失的部位、能产生凝露的部位和易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6.6.2  制冷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计算、选材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及《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

6.6.3  穿过墙体、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不使管道保冷结构中断的技术措施。

6.6.4  融霜用热气管应做保温。

6.6.5  制冷系统管道和设备经排污、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均应涂防锈底漆和色漆。冷间制冷光滑排管可仅刷防锈漆。

6.6.6  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应符合表6.6.6的规定。

表6.6.6制冷管道及设备涂敷色漆的色标

6.6.7  制冷管道和设备保冷、保温结构所选用的黏结剂,保冷、保温材料、防锈涂料及色漆的特性应相互匹配,不得有不良的物理、化学反应,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6.7  制冰和储冰

6.7.1  盐水制冰的冰块重量、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冰》GB 4600的要求。

6.7.2  当盐水制冰池的冷却设备采用V型或立管式蒸发器时,宜采用重力式供液制冷循环方式,气液分离器体积不应小于该蒸发器体积的20%~25%,且分离器内的气体流速不应大于0.5m/s。

6.7.3  制冰池的四壁和底部应做好隔热层、防水层和隔汽层。冰池四壁的顶部应采取防止生产用水渗入隔热层的措施,冰池底部隔热层下部应有通风设施,制冰池隔热层的总热阻应大于或等于3m2·℃/W。

6.7.4  堆码块冰冰库的冷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以下的可不设墙排管,其顶排管可布满冰库的顶板。

    2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或高于6m时,应设墙排管和顶排管。墙排管的设置高度宜在库内堆冰高度以上。

    3  冰库内顶排管或墙排管不得采用翅片管。

6.7.5  盐水制冰的冰库温度可取-4℃。对贮存片冰、管冰的冰库库温可取-15℃,其制冷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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